為什么手機禁令未能減少交通事故?
眾所周知,開車時使用手機會分散注意力,增大交通事故的風險。為此,各國政府都出臺了相應法規,限制甚至禁止在駕駛中使用手機。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撥打接聽手持電話,違者處以20-200元罰款、扣駕駛人2分的處罰。在美國,已有39個州禁止在駕駛中發短信,10個州禁止駕駛員直接手持電話進行通話。然而,大量調查數據顯示,這類“手機禁令”似乎并未收到預期效果。即使在開車時使用手機的人數減少了,事故率卻沒能隨之降低。

心理所腦與認知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傅小蘭研究組與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新英格蘭高校交通研究中心(New England University Transportation Center, MIT)的研究者合作,研究了在開車時使用手機的駕駛者的行為特征與安全風險問題。該研究招募了108名分屬20、40和60歲三個年齡組的駕駛者,不僅通過問卷收集了他們在駕駛中使用手機的情況等信息,而且要求他們開一輛裝配有眼動儀、生理記錄儀、攝像頭等設備的Volvo SUV在高速公路上實際駕駛約40分鐘,對駕駛行為的多種相關指標進行了記錄。
研究者根據被試報告的手機使用情況,將其劃分為“頻繁使用者”(開車時使用手機每周數次或更多)和“偶爾使用者”(開車時使用手機每月幾次或更少)。研究結果表明,與“偶爾使用者”相比,“頻繁使用者”在實際駕駛中的平均速度更快,方向控制更不穩定,加減速變化也更劇烈,同時他們變道和占用超車道的頻次也明顯更多。值得注意的是,當“頻繁使用者”表現出這些增大事故風險的行為特征時,他們并沒有使用手機。結合對兩組駕駛者的事故記錄和駕駛態度等資料的分析,研究者發現并描述了“頻繁使用者”在駕駛中固有的高風險特征。這些高風險特征與手機使用無關,這就解釋了為何單純的手機禁令并未減少此類駕駛者的事故風險。
該項研究表明,那些選擇在駕駛中使用手機的駕駛者,往往同時也表現出更具攻擊性的駕駛風格,并傾向于選擇其他多種比較冒險的駕駛操作。也就是說,即使他們在開車時沒有使用手機,他們也很可能會卷入其他分心活動,并依然表現出其他較為冒險的道路行為。這提示我們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源可能并非在于使用某種技術設備(如手機),而是在于駕駛者本人的行為習慣與人格特質。
該研究得到科技部“973”計劃(2011CB302201)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研究計劃重點項目(90820305)的支持,已于2012年8月發表在Accident Analysis and Prevention上,并得到Science網站科學新聞的專文報道。
AAP: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001457512002734
ScienceNOW: http://news.sciencemag.org/sciencenow/2012/08/why-cell-phone-bans-dont-work.html?ref=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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